摘要: 记者从山东省物价局网站获悉,为规范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收费行为,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,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山东省自2016年9月1日起,全...
记者从山东省物价局网站获悉,为规范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收费行为,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,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山东省自2016年9月1日起,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,硕士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,博士不超过10000元。全日制专业型研究生,省属高校硕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、博士不超过13000元;“211”、“985”工程建设高校硕士、博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6000元。
MBA、MEM、MPA、MPAcc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由高校根据培养成本、学习方式、学科特点、办学质量及学生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合理确定。
非全日制研究生,学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。除此之外,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、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在内地(祖国大陆)接受研究生教育,与内地(祖国大陆)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。
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,也可本着学生自愿原则一次性付清全部学费。高校收取学费后,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验、实习、论文辅导、毕业论文答辩等其他费用。研究生因故休学、退学、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的,高校应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时间、学习阶段,计退部分学费。因故延期毕业的,学校可在基本学制年度学费标准内,根据学生课程延期修读情况适当收取学费。
据了解,该收费规定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。适用于2017-2019年招收的学生。
记者:孙英国
责编:孙英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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